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關于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單位) :
經調查,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名下柴油機動車輛連續不按時繳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并參照《交通規費征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標準,本機關擬責令下列當事人到本機關補繳通行附加費、滯納金并作出處以相應罰款的處罰決定(詳見附表)。
本機關已向下列當事人(單位)郵寄了《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因逾期無人簽收、無法聯系到當事人等原因而無法郵寄送達,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公告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如對該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本機關將依法予以核實。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下列自然人車主有權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要求舉行聽證;逾期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你放棄聽證的權利。
請當事人(單位)看到公告后及時到本機關補繳通行附加費、滯納金并接受行政處罰。補繳的通行附加費、滯納金的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鎮迎賓路1號
郵編:571300
聯系電話: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4月20日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關于送達責令補繳決定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單位) :
經調查,你(單位)名下柴油機動車輛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以下稱責令補繳決定書),責令你(單位)補繳應繳納的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及滯納金(詳見附表)。
本機關因采取其他方式,均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責令補繳決定書,特依法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屆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責令補繳決定書。你(單位)應自責令補繳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主動履行繳款義務,可將款項繳至以下銀行賬戶:海南省財政廳財政性資金;賬號:46001002036053006138-0234;開戶銀行:建行海南省分行營業部。 [提示:如你(單位)通過匯款方式繳納的金額匯款,應在用途欄備注車牌號、車輛所有人、噸位]
如你(單位)不服責令補繳決定書的,可自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責令補繳決定書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決定書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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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571300
聯系電話: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4月20日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關于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單位) :
經調查,你(單位)名下柴油機動車輛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和責令補繳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詳見附表)。
本機關因采取其他方式,均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特依法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屆滿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單位)應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主動履行繳款義務,可將款項繳至以下銀行賬戶:海南省財政廳財政性資金;賬號:46001002036053006138-0234;開戶銀行:建行海南省分行營業部。 [提示:如你(單位)通過匯款方式繳納的金額匯款,應在用途欄備注車牌號、車輛所有人、噸位]
如你(單位)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可自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決定書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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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4月20日
責任編輯:韋曉凡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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