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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屯昌分局關于送達各類文書的公告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屯昌分局關于送達

    《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違法行為通知書》、《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各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

    經本單位調查發現,因你(公司)未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本機關將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對你(公司)分別作出處理,詳情如下。

    一、送達《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

    因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送達《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限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到本單位補繳應繳費額、滯納金(兩項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F因本單位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送達《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特依法予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30日,請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屯昌分局領取《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對本單位提供的欠費信息有異議,限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日內到本單位配合調查或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本單位將依法予以核實。同時,本單位將視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補繳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

    二、送達《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

    因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單位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擬對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作出責令補繳決定?,F因本單位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送達《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特依法予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30日,請下列機動車輛車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屯昌分局領取《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到本單位補繳應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及滯納金繳納至海南省財政廳財政性資金賬戶:【46001002036053006138-0244】。

    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或者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

    因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單位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擬對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F因本單位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特依法予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30日,請下列機動車輛車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屯昌分局領取《違法行為通知書》,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如對該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單位提出陳述、申辯,本單位將依法予以核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系公民,擬被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或者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被處以100000元以上的罰款,下列機動車輛車主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舉行聽證。如下列機動車輛車主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下列機動車輛車主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四、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單位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對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F因本機關采取其他方式無法向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特依法予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30日,請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屯昌分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被處以罰款的,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到本單位補繳應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并將罰款繳納至海南省財政廳財政性資金賬戶:【46001002036053006138-0244】。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單位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向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或者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馨提示:以上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違法行為當事人如通過匯款的方式繳納通行附加費、滯納金和罰款,請在用途欄中備注車牌號、車輛所有人、噸位,便于本單位收繳入庫處理。

    聯系地址:海南省屯昌縣屯城鎮昌志路66號

    聯系電話:0898-67812331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屯昌分局

    2023年5月18日

    責任編輯:鄧潔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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